最近,当历经3年之久的欠款,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回并交到手里时,原告乔荣增感激得流下了泪水。
1994年6月,河南省南阳市个体工商户乔荣增供给另一商户宋梅啤酒进行销售。宋梅收到乔荣增的啤酒后写下一份欠1786.10元的条据。此后,乔荣增多次向宋梅催要该款,宋一直推拖不付。1996年10月4日,乔荣增持宋梅写的欠款条据原件到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询问追要货款的途径,该院工作人员对其作出进行法律解释。1996年10月7日,乔荣增与他人一道再次向宋梅催要货款时,宋梅前夫仲宝丁要求乔出示欠款条据,乔将宋所写的条据原件递给仲宝丁。仲趁乔不注意时,将该原件欠条吞吃。双方发生争执后,乔荣增一纸诉状将宋梅推上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被告席。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乔荣增持欠条复印件要看款主要是原件被被告宋梅前夫仲宝丁吞吃而为,据此判决被告宋梅给付所欠原告乔荣增的货款和承担诉讼费90元。判决下发后,宋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周芦)